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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市文广旅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关键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19年1月16日,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场所内XX号包间有疑似未成年消费者正在唱歌,该场所涉嫌违法,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查处。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办理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经营主体合法。2019年1月16日16时20分,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营业期间, K036号包间里有七人正在消费,其中有人疑似未成年人。经公安部门户籍查询证实当时在此包间的王XX是14岁、冯XX是14岁,系2名未成年人。

  三、处理结果

  2019年3月15日,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向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依法履行了接受行政处罚的义务,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2019年1月16日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和《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七项“歌舞娱乐场所1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以内(含2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罚款10000元(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但根据2017年以来省、市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攀枝花市、东区行政执法力量整合,攀枝花市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撤销,由攀枝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东区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故本案应由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二)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文化环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所谓“接纳”即无论消费与否,歌舞娱乐场所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即是违法行为。本案查处达到了查处一家规范一片,整治一例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也为市、县(区)查处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