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近年来执法办案情况,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1:冯XX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1年9月,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立案调查,冯xx通过散发传单和客人介绍等方式组织和招徕32人参加“攀枝花—崇州酒文化之旅”三日游活动,以98元全包的方式低价吸引、招徕游客,通过组织游客购买酒厂产品返现等方式获利。冯xx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责令冯xx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四川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7月,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因子女研学旅游与培训机构产生退费纠纷。经立案调查,四川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自身业务之便,招徕在其公司培训的中小学生准备参加为期8天7晚的清北游学营的研学旅游活动,并一次性收取费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服务,通过赚取中间差价的方式获取利润。四川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着研学的名义实则招徕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责令四川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决定。
案例3:四川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2023年9月,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立案调查,四川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填写旅游费用支付方式,未注明“xxx景区”和“xxx公园”游览项目的游览时长。四川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责令四川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