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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相关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按期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提示》《关于按期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截至20241220尚有4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责令4旅行社于20241231日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逾期仍未交纳补足的,我局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从公告发布日起,公告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1220

 

附件:

攀枝花市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攀枝花市汇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

攀枝花市佳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

攀枝花市景辉旅游有限公司

4

攀枝花市锦爱旅行社有限公司

 

审核: 刘天华   责任编辑: 王继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