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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7 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传播,进一步传承弘扬“三线精神”、打造“英雄攀枝花·阳光康养地”城市文化品牌、提升城市文化形象,让文化攀枝花、大美攀枝花绽放更加灿烂的光辉。

  (二)总体目标。经过 5 年左右的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攀枝花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显著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不断健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格局初步形成,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三)加强三线建设遗址研究保护与展示,构建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总—分馆”体系。加强三线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三线文物数据库。宣传利用好“三线精神”, 深入挖掘攀枝花文物资源的突出价值和丰厚内涵。

  (四)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支持文物博物馆期刊建设和文物图书出版。

  (五)推进博物馆建设。建设特色专题博物馆、行业博物馆和美术馆。推动高校博物馆(美术馆)发展,鼓励县(区)政府与高校共建博物馆(美术馆)。鼓励在大型社区、综合体等按照配套公共建筑政策配建博物馆(美术馆)。新建或改建常隆庆、方毅、程子华、谷牧等一批历史名人微博馆(陈列室)。博物馆基本陈列超过 5 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 10 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各县(区)可通过免费提供馆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发展。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在土地使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对待。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

  (六)持续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加强统筹规划,盘活用好文物资源,强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加强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依法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促进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以文物、博物馆为载体的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加快渡口建设总指挥部旧址、503 地下战备电厂、惠民马喇长官司衙门遗址、猛粮坝古村落、湾丘五七干校等文物保护利用步伐。

  (七)强化文物保护利用科技支撑。实施考古、文物保护及博物馆装备提升行动。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展陈提升工程,融入更多科技元素, 增强体验感。推动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遗产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区域文物保护中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或参与文物考古、博物馆领域相关项目和课题。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八)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支持文物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

  (九)深化文物区域间交流合作。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与省内外文博单位开展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文物展览、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合作。实施南方丝绸之路、诸葛亮“五月渡泸”南征、史迪威抗战公路(北延线)及三线建设开发攀枝花等文化遗产线路的踏勘、梳理、论证和研究利用项目。

  (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对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落实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十一)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攀枝花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十二)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及管理需要,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法定规划。各县(区)应划定本辖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工程时, 须先期进行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或建设工程预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确定后,应报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 建立登录、发布和撤销制度。

  (十三)鼓励博物馆提质升级。对建成大中型博物馆、区域性文物展示中心和文物保护中心、创建为国家一二级博物馆、荣获国家级考古新发现和精品陈列的单位及社会效益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给予奖补。支持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和藏品征集。

  (十四)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领养、认养等形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鼓励通过购买、承租、政府补贴与市场结合等方式取得文物建筑使用权,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前提下开展陈列展览、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技术审核、咨询评估等工作。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可按规定参照执行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企业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可计入成本核算。

  (十五)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鼓励实施策展人制度等项目管理制度。文博科研单位执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探索文博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激励机制,其所得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收益可用于科技人员(团队)劳动报酬(奖励)和公共服务等开支, 其中劳动报酬(奖励)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十六)创新人才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完善文物博物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文物博物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国内外有影响的文物领域领军人才、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等人员和文物保护、考古、陈列展览、科研攻关的重大项目,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允许文物规划设计、修复保护、陈列展览、文物鉴定等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到相关单位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建设文物领域市级智库。

  三、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文物行政部门、专业机构建设。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文物博物馆资源丰富的县(区)可在相关工作部门加挂文物局牌子。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十八)积极推进文物普法宣传。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建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

  学内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度化、常态化面向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守法信用记录。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应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各县(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收入中,应按不低于 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各级应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重复评审等方式截留项目资金。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不得统筹、挪用、截留。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加强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