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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前三批次部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等情况处理决定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文广旅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攀枝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各县(区)文广旅局提出处理建议、公示无异议,市文广旅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前三批次部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长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因年事已高或因病丧失传承能力的,保留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区)文广旅局应当及时向市文广旅局报告。市文广旅局应当根据该传承人历年考评情况作出评估,对历年考评均为合格或者在项目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颁发名誉证书,并从下一年度起停发传习补助经费”的规定。对以下 2 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出保留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颁发名誉证书,从下年度起停发传习补助经费的处理:

  1. 鲍有志,男,彝族,1941年1月出生,攀枝花市东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东区阿署达彝族打跳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事已高丧失传承能力。

  2. 柳立秀,女,汉族, 1956年12月出生,攀枝花市西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民间剪纸技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病丧失传承能力。

  二、对长期未履行义务的,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文广旅局核实后,市文广旅局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触犯刑律,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六)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对以下 3 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出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处理:

  1. 谷正荣,男,傈僳族,1974年3月出生,攀枝花市西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傈僳音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常年在外经商,未履行传承义务。

  2. 贺国银,男,傈僳族,1979年9月出生,攀枝花市米易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新山傈僳族葫芦笙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常年外出打工,未履行传承义务。

  3. 谷建琼,女,傈僳族,1994年4月出生,攀枝花市米易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新山傈僳族织布技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结婚远嫁,无法履行传承义务。

  各县(区)文广旅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严格按照《攀枝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做好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评估和动态评估管理工作,推动我市非遗代表性非遗传承人制度不断优化完善,为推动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助力文旅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