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时间:2021-05-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4月1日
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四川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状态良好、文化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并经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市、区)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初核、考察、评审、核准、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分布集中,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五)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乡村舞台、传统文艺表演团体、天府旅游名镇等支撑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体系;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以及体现文旅融合的社会活动;
(七)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跨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申报,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一致后,分别经本级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下发相关文件,确定申报材料的类型、格式、内容、数量等具体要求,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市(州)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报地区,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建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评审办法和评分细则,加强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听取申报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规划纲要的介绍,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的核准程序,确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入选名单并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区域范围以正式批复为准。
因工作需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要更名的由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更名的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专家评审、核准、公示和公布等程序后进行更名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批准设立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一年内编制完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以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为基础,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后科学编制。编制工作应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地方文化研究专家和规划专家等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区域内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文旅融合前景的系统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核心区域、辐射区域和一般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
(四)分期实施方案及阶段性目标;
(五)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六)图表和附录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跨市(州)行政区域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共同编制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涉及地区分别制订本区域规划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自然生态、产业发展、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根据需要,应当建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还可设立跨区域的协调协作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建设维护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组织开展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定期组织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积极开展与文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设至少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整合文化、教育等方面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三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低收入群体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当地群众增收致富。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推动文旅融合,开展非遗研学游、非遗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文旅特色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工作力量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确保保护区总体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省级财政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给予经费奖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定期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责成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摘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已公布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http://wglj.panzhihua.gov.cn/zwgk/zcfg/zcjd/18949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