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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办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部门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公开的主体

  (一)由承办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多个科室共同承办的由牵头科室具体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二)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由承办科室具体负责办理。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部门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七、八、九条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部门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办理,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由相关承办科室具体负责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流程:各科室提供公开内容——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审批)——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由办公室负责发布)。通过协同办公平台提交公开政府信息需经保密领导小组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本部门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部门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民生实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六)本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涉及群众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均需解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相关科室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审核: 纵华勇   责任编辑: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