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04-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本)》《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现将《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依法行政,为促进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依法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0年4月17日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本)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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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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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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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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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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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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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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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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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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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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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
4.未经许可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
5.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未经许可在原址重建;
6.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7.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
8.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10.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未经许可作其他用途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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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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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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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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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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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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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
2.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4.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5.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
6.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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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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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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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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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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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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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2.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和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3.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
4.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
5.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
6.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
7.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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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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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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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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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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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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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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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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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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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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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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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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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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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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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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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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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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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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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2.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等报审批机关备案;
3.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4.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按备案内容组织考级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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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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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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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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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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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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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2.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3.在演播厅外以营利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4.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5.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6.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7.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8.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
9.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10.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演出;
11.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12.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13.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14.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1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16.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17.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18.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19.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20.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21.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2.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2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2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2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26.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7.个体演员未办理办案手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28.以假唱欺骗观众;
29.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
30.非因不可抗力退出演出;
3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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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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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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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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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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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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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3.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
4.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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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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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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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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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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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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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2.制作经营活动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3.制作涉及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涉嫌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
5.存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或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
6.制作、发行过违反规定内容的节目;
7.每年如期参加制作机构业绩审核;
8.存在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或过去三年内曾被撤销过《许可证》的情况;
9.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的情况;
10.做到定期上报节目制作、经营和交易情况以及及时备案节目样片;
11.制作机构内部审查、把关机制健全等;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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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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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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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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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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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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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3.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4.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5.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6.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8.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9.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1.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12.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1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14.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5.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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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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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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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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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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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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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合法;
3.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4.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5.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6.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7.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8.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9.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0.违规接收、录制境外电视节目,或者将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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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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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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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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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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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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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2.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3.传播的节目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禁止的内容;
4.非法转播、链接、聚合、集成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者擅自插播、截留、变更视听节目信号和控制信号;
5.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变更按规定备案,或者股东、股权结构、重大资产变动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6.按要求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对传播有害内容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7.按规定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和许可证及备案编号,或者保留节目记录;
8.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
9.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用户或者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情况;
10.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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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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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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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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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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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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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3.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5.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8.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9.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10.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11.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2.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13.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4.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5.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16.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17.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18.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19.未按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20.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21.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22.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23.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4.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5.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6.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7.旅行社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28.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29.拒绝履行合同;
30.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31.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32.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33.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34.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35.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36.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37.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38.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39.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40.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乡村酒店、农家乐的旅游秩序、安全生产;
41.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4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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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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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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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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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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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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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3.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5.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6.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8.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
9.导游人员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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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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