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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0年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单位名称: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杨忠       联系电话:3343635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办理指南

  

依据名称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级及

  

其他

  

11

  

营业执照

  

 证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

  办理机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部门

  

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订)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部门

  

规章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部门

  

规章

  

  

  

 

2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材料

  

 证明营业场所的房产性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办理地点: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窗口;

  办理机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行政

  

法规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部门

  

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订)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部门

  

规章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部门规范性文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公安部门

  

  

  

 

 

  办理地点: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籍窗口;

  办理机构:县(区)公安局;

  办理条件: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需提供材料:1.《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换证人员);2.人像信息辅助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部门

  

规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部门

  

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订)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部门

  

规章

  

  

   

 

  4

  

 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证明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部门窗口;

  办理机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办理条件:公众聚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需提供材料:1.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3.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4.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

  

法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1999年5月11日修订)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部门

  

规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九条“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部门

  

规章

  

  

   

 

  5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证明已经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并投入运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管理系统安装部门

  

  

  

 

 

  办理地点: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110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办理机构:攀枝花市公安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5:00-18:15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由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安装成功后报公安部门认定的《确认书》。

  

 

  6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证明已经安装身份信息核验系统并纳入公安部门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部门

  

  

  

 

 

  办理地点: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110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办理机构:攀枝花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取得了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东区新源路110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需提供材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安全员、收银员等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证明材料;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外部IP地址范围和内部IP地址分配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5:00-18:15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7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证明其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相应的网络服务能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服务运营提供商

  

  

  

 

 

  办理地点:全市各电信运营商营业厅;

  

 

  8

  

企业

  

章程

  

 证明管理制度符合企业管理要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订)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部门

  

规章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市场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

  办理机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9

  

验资报告

  

 证明其注册资本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构成比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行政

  

法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地点:会计师事务所;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八条“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部门规范性文件

  

  

  

 

 

  1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文件

  

证明其企业法人已依法注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

  

规章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

  办理机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