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时间:2021-05-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等为制定四川省级文化生态区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对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先期在省级层面开展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要求,为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为蓝本,保持其框架结构、章节条款、内容及概念等,个别地方做了修改,适当增加四川特色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定义、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和目标。
(二)第二章为申报与设立。共9条,主要内容为申报设立的原则、基本条件,申报的程序、材料,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内容,设立的程序、验收授牌等。
(三)第三章为规划与实施。共6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时限、编制主体、编制基础,以及规划内容、规划批准、规划修改和验收转正等规等。
(四)第四章为建设与管理。共19条,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建设维护单位及其主要职责、建设与管理内容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自评、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等。
(五)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三、创新亮点
(一)对“跨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联合申报”的情况本《办法》在第九条作出了规定。
(二)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范围”本《办法》在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
(三)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要更名及更名程序”本《办法》在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
(三)对传统工艺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本《办法》在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
关联文件:http://wglj.panzhihua.gov.cn/zwgk/zcfg/flfg/1894915.shtml